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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的自主择业费是军人个人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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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的自主择业费既不属于军人个人财产,也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规定,军人个人财产包括婚前财产、受损赔偿、遗嘱或赠与确定归属的财产等。而自主择业费属于兼有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性质的特殊财产。

法律分析

一、军人的自主择业费是军人个人财产吗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自主择业费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述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军人特殊财产确定归属

一、纯属军人一方个人财产的有: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伤残抚恤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二、明确属夫妻共同财产的有: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但必须是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部分。

三、兼有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性质的有:复员费、转业费、自主择业费、退役医疗保险金。

四、既不属于军人一方个人财产,也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有:优待金、死亡抚恤金。

拓展延伸

军人自主择业费的法律归属及财产性质

军人自主择业费的法律归属及财产性质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军人自主择业费是属于军人个人财产的。自主择业费是军人在退役或转业后获得的一种补偿性收入,其性质与工资、福利等相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人保障法》等法律规定,军人自主择业费是军人个人劳动所得的一部分,享有合法的财产权益。因此,军人自主择业费在法律上被认定为军人个人财产,享有相应的保护和继承权利。这一法律归属和财产性质的明确,为军人的权益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结语

军人自主择业费是军人个人财产,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军人自主择业费是军人个人劳动所得的一部分,享有合法的财产权益。军人自主择业费在法律上被认定为军人个人财产,享有相应的保护和继承权利。这一法律归属和财产性质的明确,为军人的权益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21修正):第七章 战时兵员动员 第四十三条 为了应对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安全和发展利益遭受的威胁,抵抗侵略,各级、各级军事机关,在平时必须做好战时兵员动员的准备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21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三条 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建立功勋的,按照国家和关于功勋荣誉表彰的规定予以褒奖。

组织和个人在兵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按照国家和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21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

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公民,免服兵役。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不得服兵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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