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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门前使用权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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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民法典》对商铺门前使用权的规定: 1、商铺门前使用权一般不属于业主个人也不属于物业; 2、如果商铺门前在小区内的,则商铺门前的空地使用权归全体业主; 3、如果商铺门前为公用街道,则商铺门前的空地使用权归所有。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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