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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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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2、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3、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4、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依据规定合并使用。问责方式有影响期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中国党问责条例》 第三条 党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规依纪、实事求是;

(二)失责必问、问责必严;

(三)权责一致、错责相当;

(四)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六)集体决定、分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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