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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党组织的三种问责方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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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

1、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2、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3、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

1、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2、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3、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4、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党的组织是指党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由全体党员组织起来的统一的有机体,是党的首脑()和党的各级组织以及广大党员群众的统一体。

党的组织由组织、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三部分构成,是一个完整的组织体系。党的组织,即指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政治局和政治局常务委员会;由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的处;由委员会决定的军事委员会。

法律依据:《中国党问责条例》 第七条 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二)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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