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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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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的职权如下:

1、执行本级国家权力机关的决议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国家预算;

2、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和经批准的较大的市的,还可以根据法律、行规制定规章;

3、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4、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5、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6、依法保护和保障公共财产、私有财产,保障公民各方面的权利;

7、办理上级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法律依据:《地方各级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三条

地方各级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应当按照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适应全面履行职能的需要,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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