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程序是什么其实很简单,受理程序只有四步:申请--审查--受理--移交
1.申请(咨询)
①告知权利:医疗事故争议处理有三条途径:医患双方协商解决、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理或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争议当事人可自行选择。
②提出申请: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理的,争议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书》,并提交相关材料。
2.审查
审查人员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
①申请处理的医疗事故争议,是否属于本级卫生行政部门管辖范围;
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医疗主体方,是否具备法定的行医资格;
③医疗事故争议行政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
④是否符合法定:的申请处理时限;
⑤医疗事故争议。处理有无明确的争议相对方;
⑥是否向人民提起诉讼:
⑦其他。
对符合规定的申请予以签收,并签送受理人员审核。
3.受理
①受理人员对申请材料审查,在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10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②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受理,填写《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受理通知》通知申请人;
③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填写《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不予受理通知》通知申请人。
4.移交
①受理后,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填写《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移交书》和有关材料交由朝阳区医学会组织鉴定,并填写《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受理决定书》通知申请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如下:
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第二十九条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可以向双方当事人调查取证。
第三十条 专家鉴定组应当认真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答辩并进行核实。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要的材料,并积极配合调查。当事人任何一方不予配合,影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不予配合的一方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