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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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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1996年12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2号,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新资源食品是指以在我国新研制、新发展、新引进的无食用习惯或者仅在个别地区有食用习惯的,符合食品基本要求的物品生产的食品。

一、广告主发布食品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下列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一)营业执照;

(二)卫生许可证;

(三)保健食品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四)新资源食品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卫生行政部门的新资源食品试生产卫生审查批准文件或者新资源食品卫生审查批准文件;

(五)特殊营养食品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准许生产的批准文件;

(六)进口食品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输出国(地区)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签发的卫生证书,中文标签;

(七)关于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

二、食品广告的内容要求

(一) 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

(二) 食品广告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三)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四) 特定主体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五) 关于食品广告的特殊性规定

三、食品广告有哪些种类

1、普通食品广告;

2、保健食品广告;

3、新资源食品广告;

4、特殊营养食品广告。

法律依据

《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食品广告,包括普通食品广告、保健食品广告、新资源食品广告和特殊营养食品广告。 保健食品是指具有特定保健功能,适宜于特定人群,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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