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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门面拆迁补偿不满意应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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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对门面拆迁补偿不满意处理如下:

1、不要签订任何拆迁安置协议。安置补偿协议一旦签订,就意味着双方都要遵守合同的。即使事后后悔的可能性很小,当时承担违约责任,最终也会导致得不偿失的后果。因此,由于对拆迁不满意,建议不要签订任何拆迁安置协议;

2、提出行政裁决或行政复议,重新制定拆迁补偿方案。对提出的拆迁补偿不满意的,可以及时提出行政裁决或者行政复议。一般应当自知道征地之日起60每天提出;

3、可以依法向提起诉讼。一般来说,在征地拆迁中,被拆迁方与被拆迁方发生纠纷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拿起法律武器,维护拆迁中应有的利益。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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