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农户口是指靠国家分配口粮的城市户口居民。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有的省市已经取消了农业户口,统一称为居民户口,农业户口的如果有土地的话,是有一定补贴的。非农户口的是没有这种补贴的,但是有一定的失业金。
非农业人口入户条件具体如下:
1、凡自理口粮的非农业人口,可凭《非转农申请表》申请非转农;
2、原籍农业户口的毕业生,毕业后无工作分配,可凭人才交流中心的《放弃毕业分配证明》到地方户政科加盖意见,然后迁回原迁出地;
3、年龄达到退休的,其无工作单位或原工作单位解散的,而原籍村委会同意接收其的,可以申请非转农;
4、凡在企业事业机关单位工作的,不论是职工还是临工一律不批非转农;
5、其他人员原则上不能办理非转农,特别是育龄妇女,一律不办;
6、以上申请人先填妥《非转农申请表》,迁入地村委会两个支委签名同意,由户政股长审批后,呈分局主管领导审批。
户口变动时,户主须按照规定,持户口簿至当地人民机关,办理手续。
1、迁出:凡迁出者,须于事前向当地人民机关申报迁移,注销户口,发给迁移证(同一派出所辖区内之迁移不发给迁移证);
2、迁入:凡迁入者,须于到达住地三日内,向当地派出所申报入户。有迁移证者,应呈缴迁移证。无迁移证者,应补交其他适当证件;
3、出生: 婴儿出生后一月内,由户主或其父母申报之。 被遗弃之婴儿,由发现人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机关处理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
现役军人的户口登记,由军事机关按照管理现役军人的有关规定办理。
居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的户口登记,除法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