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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使用权是否能对外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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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对外承包。

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也可以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需要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承包的,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批准。

一、土地性质分为哪几种

两种,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

我国的土地使用权性质有两种:

1、一种是国有入地。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入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划拨、出让、出租、入股等,有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资、抵押和继承。

2、另一种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则是指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入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可分为农用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农用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乡(镇)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使用权。

二、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土地经营权流转时应遵循的原则是:

1.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依法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自愿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必须出于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流转方不得强迫受流转方必须接受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受流转方也不得强迫流转方必须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偿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多是等价有偿,应当体现公平原则。

2.不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的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也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3.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剩余年限的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有期限的,该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剩余期限。例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为30年,承包人已使用20年,该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的期限即不得超过10年。

4.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的原则。受让方应当具有农业生产的能力或者资质,这是对受让方主体资格的要求。倘若其不能从事农业生产,就不能承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5.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优先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享有优先权,在同等条件下,较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可以优先取得流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二条,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批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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