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
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开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信息。
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 各级应当积极推进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信息公开的内容。
Copyright © 2019- avor.cn 版权所有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