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若对人民有管辖权异议的,人民即不会开庭审理。若人民确无管辖权,则应当将案件移交至具有管辖权的人民处进行审理。《刑法》规定,人民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一、管辖权异议提出的时间法律规定
人民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管辖权异议的提出时间,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即为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至于以什么方式提出,是书面提出还是口头提出,能否在答辩状中直接提出管辖权异议问题,还是需要另外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并无明确规定。结合实践中的做法,一般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因为此时案件尚未进入实体审理,口头答辩及提出管辖权异议不易操作。而至于是否需要另外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本人认为不需要,当事人可以在答辩状中一并提出管辖权异议问题。
二、离婚管辖权需提供哪些证据证明
离婚管辖权需提供以下证据证明:
1、能够证明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不在受理案件的的证据,例如户口簿、机关出具的证明等;
2、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不在受理案件的的证据;
3、其他能够证明受理案件的无管辖权的证据。因为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比较复杂,《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多种情况下人民的受理范围,所以当事人在实践当中应当通过询问人民受理案件的理由来寻找反驳的证据;
4、需要提醒是,向人民申请管辖权异议必须在收到起诉书后十五日之内提出,否则就丧失了申请管辖权异议的权利。同时申请管辖权异议的时候要向人民提交相应的证据以便人民及时审查,作出相应的裁定。
三、刑事案件可不可以管辖异议申请
一、刑事案件可以管辖异议申请吗
刑事诉讼中没有管辖权异议的规定。管辖权有争议,也是之间的问题。被告人是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不过在民事诉讼中,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当事人应当在受理后,答辩期前向人民提出管辖权异议。审查当事人提出的异议,认为成立的,会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认为异议不成立的,会裁定驳回。
二、刑事案件必须要有辩护人吗
涉及到未成年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残疾人应当有辩护人参加,对于其它案件没有强制要求。
三、刑事案件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怎么写
1、先要写明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包括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职业、住址、电话、身份证号码。
2、写明具体申请的事项是什么。
3、写明申请事项的事实和理由。也就是写明为什么对此案的管辖存在异议,异议的依据。
4、写明此异议是向哪个申请的、申请年月。
5、最后申请人确认签字。
四、管辖异议
所谓管辖权异议,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本诉被告对受诉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的质疑。管辖权异议作为一项制度,则是指被告提出异议,予以审查处理的程序规范。
三、管辖权异议的主体
管辖权异议提起的主体只能是本诉被告。原告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是因为原告主动地提起诉讼,从而选择了本诉的管辖。如果允许原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无疑是对自己选择的异议。追加的共同原告也不能够提出管辖权异议,因为原告的起诉对其他共同原告有法律效力,所以被追加的原告也就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
有请求权的第三人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因为有请求权第三人提出的第三人之诉是一种参加之诉,是以本诉的存在为前提的,所以不能对本诉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无请求权第三人也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无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本身就决定了其作为参加者是以本诉的存在为前提,质疑本诉的管辖权将导致本诉的不确定。至于有的从地方保护主义立场出发,追加无请求权第三人,将责任转移到该第三人的做法是无请求权第三人制度本身的问题,不是通过扩大管辖权异议的主体所能解决的。而且地域管辖制度也不具有防止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的功能,因为无论怎样规定,管辖都可能是一方当事人所在地的。
非讼案件由于不存在民事争议的对方当事人,因此,不存在管辖权异议的问题,即使与非讼案件实际存在间接利害关系的其他人也不享有该项诉讼权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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