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于一审行政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批准;高级人民审理的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批准。对于二审行政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法定期限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批准;高级人民审理的二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批准。
行政案件的起诉条件包括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侵犯经营自主权、拒绝颁发或答复许可证和执照、拒绝履行保护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职责、没有依法发放抚恤金、违法设定义务以及侵犯其他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向人民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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