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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生育津贴享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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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享受条件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流、引产的,在青岛市连续足额缴费满1年以上,可以享受生育津贴。

生育或流、引产时已正常参保一个月以上但连续足额缴费不满1年的,待用人单位连续为职工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用满1年后,可补领生育津贴。享受生育津贴期间中断缴费的,暂停发放;补缴后予以补发。

拓展阅读>>>

青岛市在用人单位参保女职工生育产假相关规定

★流(引)产假★

1、妊娠未满4个月流产

产假天数:15天

2、妊娠4个月以上37周以下流产、引产(含死胎剖宫取胎)

产假天数:42天

3、妊娠37周及以上死胎引产

产假天数:98天

产假期间享受待遇: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由职工医保基金支付生育津贴

★生育产假★

1、顺产

产假天数:98天

2、难产(含剖宫产)

产假天数:113天

3、多胞胎生育

产假天数:每多生育1个婴儿,在上述天数上增加15天

产假期间享受待遇: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由职工医保基金支付生育津贴

★山东省奖励假★

产假天数:60天

产假期间享受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产假工资市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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