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无锡市区:
①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0周岁、且与我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灵活就业,并同时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
②户籍在无锡市区,且与我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灵活就业,并同时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
③经县级以上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我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
④达到待遇领取时条件时,按规定确定无锡市区为待遇领取地的人员。
注:已按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的人员不予受理转入申请;
(2)临时缴费账户人员需在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规定确定无锡市区为待遇领取地的才能申请转入。单位或本人携带以下材料到无锡市社保中心申请转入:
1、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参保人、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3、参保人户口簿
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此表可直接网上下载或向我市社保中心业务窗口索取,并由本人签字或单位盖章)委托单位代办转入申请的,请用人单位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上加盖单位公章;委托个人代办转入申请的,请代办人携带参保人、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存在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还需提供下列资料:
具有法律效力证明补缴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规〔2016〕5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的相应文书);
(2)其他证明应缴未缴须补缴的材料,如: 原始的劳动合同、录用花名册、缴费票据、个人档案等。特别提醒:参保人如存在不符合规﹝2016﹞5号、苏人社发﹝2017﹞186号、苏人社函﹝2013﹞483 号等文件规定,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行为,可不予受理其转入申请;如受理后发现有按规定不予认可的一次性补缴情形(不仅限于办理转移接续时)的,可不认其一次性补缴期间的缴费年限,并将补缴期间的个人账户部分退还本人,或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退回原补缴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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